第一條 南投縣南投市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配合本市各公墓用地,辦理公墓更新及多元葬法需要,並鼓勵民眾自行起掘遷葬,將骨灰(骸)安奉於本市永豐及中興納骨堂,爰依「南投縣南投市公有殯葬設施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之一,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所,執行單位為本市立殯葬管理所。
第三條 第三條 申請資格要件如下:
一、申請人必須於起掘前,先向本所申請起掘許可;未經申請而自行起掘者,經本所公墓巡查員勘驗結果,確實於本市公墓所起掘,始得比照辦理。
二、申請人應於取得本所核發之起掘許可證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市立殯葬管理所申請納骨堂進堂並減免手續;但有特殊情形經機關核可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本辦法僅適用於本市公墓所起掘之骨灰(骸),優惠方案如下:
一、中興及(舊)永豐納骨堂:個人骨灰(骸)櫃,依原訂價格減免20%。
二、永豐納骨堂-祐寧堂(第一期),依「南投縣南投市永豐納骨堂-祐寧堂納骨灰(骸)櫃收費標準表」價格減免10%。
對於預購已繳費完畢但未辦理進堂者,不在此優惠方案範圍內。
第五條 申請人如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而獲取優惠者,經本所查明屬實後,須於本所通知期限內補繳差額,未依期限內繳納者依法究辦。
第六條 本辦法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本所得隨時修正補充;其所需書表格式,由本所另定之。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