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使用本市納骨堂,應取得起掘(洗)骨証明文件或火化證明,屍體相驗證明,亡者及申請人戶籍資料,選定堂位繳交費用後,取得許可證,憑證依擇定日期洽管理員進塔事宜。
(二)已辦妥進堂許可,依許可證暫寄骨灰(骸)於堂外暫置處,進堂時日更正,需三日前告知管理員,格位一經選定不得更換。
(三)本市納骨堂之骨灰(骸)櫃位及祖先牌位,得申請預先訂購登記選位,並一次繳清全部費用。
(四) 預購者選定位置後,不得申請變更位置或退還已繳之費用,且禁止轉售。
(五)申請進堂時,申請人及使用者應為親屬關係,且須由原購買人簽立使用同意書,始得申請進堂。
(六)若原購買人已死亡,其法定繼承人應共同向本所提出異動申請並授權指定其中一名繼承人,提供日後進堂辦理後續申請使用事宜。
(一)申請納骨堂進堂時應檢附死亡證明書或起掘證明書正、副本各一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本一份及私章。
(二)處理方式:隨到隨辦。